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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经销企业

作者:小编 日期:2022-05-1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保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阳澄湖大闸蟹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行业实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并一致通过,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通过建立行业自律和引导机制,规范和约束企业经营行为,实现行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中的经销企业是指经国家质监总局批准,具有经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阳澄湖大闸蟹资格的企业。本公约中的自律企业是指经保护办批准,具有固定场所、固定的管理人员、完善的网络管理系统和内部管理制度,信誉度良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销企业。

  凡签署本公约的企业,经保护办审核同意可获得自律企业的资格。

  第四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阳澄湖大闸蟹的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阳澄湖大闸蟹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和《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坚持“诚信经营、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买卖公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严格遵守本自律公约,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提倡企业会员之间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切实维护全行业的良好形象。

  1、不以其他区域的大闸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杜绝各种以假冒真、以次充好现象

  发生。

  2、不在同一地区、同一客商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恶性竞争。

  3、在同一地区、同一客商处凡已有本协会会员经销的,其他会员不应无故介入,以免引起同行恶意竞争,败坏行业形象。

  4、不得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本企业或产品进行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或暗箱操作。

  第三章 行业行为

  第八条 鼓励企业采取自主创新、规模经营、规范设点、专营专卖、强强联合等经营方式,做强做优阳澄湖大闸蟹产业。

  第九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条款:

  1、严格执行“三验”(验身份、验数量、验质量)和保护办规定的统一防伪措施,做到在产地完成一蟹一防伪工作,严禁蟹标分离。

  2、不伪造、买卖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不在蟹体或包装物上使用与专用名称、专用标志相近、或易产生误解的名称及标识内容,不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3、所有经批准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企业必须做到统一店招、统一防伪标识。从2010年起用三年时间逐步消化各企业原有的外包装,从2014年起全行业实行统一外包装。

  4、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企业不得以低价进行倾销。

  5、企业在销售点(专卖点、饭店、超市)上柜销售的阳澄湖大闸蟹必须佩带由保护办统一制作注有本企业商标名的防伪标识,不得使用蟹农标识。

  6、不使用与保护办规定不一致的任何防伪标识。

  7、专卖点的设置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每个企业在各地专卖点的设置数量原

  则上最多不超过5个,如超过5个的,每增加一个点另外需向协会交纳2万元的短期保证金。

  企业在销售点(专卖点、饭店、超市等)确保使用保护办统一制作的标志(店招及防伪告示牌),不以任何形式复制保护办、协会发放的铜牌、证书等证照牌。

  根据保护办的要求,在年度销售结束后及时收回销售点上的防伪告示牌,自行撤除非固定点的统一店招。

  8、阳澄湖大闸蟹销售实行直供和专卖为主的经营方式。不得进入农贸(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9、严格规范代理商(加盟商)的销售行为,确保二级市场的有序性。

  10、积极参与保护办和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根据本单位经营状况和等级自觉交纳年度会费及年度赞助费。

  11、每年8月底前将本企业销售网络和销售点报协会备案,不报备案的保护办和协会在对外宣传时将不予公布,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企业自负。

  12、在养殖和销售过程中,做好台账记录,在年度销售结束后,以备份形式上交协会备案。

  13、自律企业及集中中转地应保证网络管理系统的完好,不得以计算机故障为由拖延刷卡或不刷卡,刷卡后应立即上传相关数据。如出现不刷卡现象,将取消其经销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资格。

  14、在大闸蟹上市期间,如出现企业无销售现象的,将取消其经销企业资格。

  第十条   经销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和等级向协会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分基本(固定)保证金和短期(8.15—12.30)保证金。基本(固定)保证金分别为:AAA级企业5万元;AA级企业4万元;A级企业3万元,其它企业2万元。凡新进企业一律为4万元。凡经年度审核合格的,基本(固定)保证金可结转为下一年度保证金。

  凡经销企业在各地设点数超过5个的,按本公约第三章第九条第6项之规定交纳短期保证金。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条 对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将交纳给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的保证金自愿作为违约金,发生违约时履行违约责任。凡违反本公约的任何一项,或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和受到保护办通报批评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教育、内部通报、公开曝光和建议保护办取消自律企业资格等方式,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履行相应的违约责任,履行违约金额为2000—5000元/次。经处理再次违规违约的,除没收全部违约金外,对外公开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经销企业资格和会员单位资格。触犯法律的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收购、经销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的经销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执行。